编辑:内容很长,所列的法律依据非常详细,要细读,总的观点是李利安教授对法规的解读,存在重大遗漏、曲解、误读。
作者:净戒 【编按:本文是从法律角度对李利安的言论做出的分析。看完文章后,是否有理,各位自行考量。希望各位关心此事件的人,尽量了解全面。避免被别有用心者利用。】
看了李利安教授的文章,以及贤佳法师与李利安教授交流终南“三面观音像”是否应当拆除的交流,查询了李利安教授意见主张所依据的法规文件,觉得他的认识存在误区,现说说看法。 一、李教授说“当初没有手续,可能也不能简单判定为违法”。 “三面观音像”是否真如李教授所言,“当初没有手续,可能也不能简单判定为违法”?我个人认为,李教授这样说,缺乏客观性。李教授说到“事实上,三面观音的确是那位企业家于2002年连同观音禅院一起建造的,2003年便交给佛教界管理使用,捐资兴建者也从未参与过寺院的管理,更未参与任何形式的分红。至于捐资者本人后来犯了一些错误,并受到执法部门的惩治,甚至捐资者好像与寺院之间也存在一些矛盾,那是另外一回事了。” 既然“三面观音像”由企业家于2002年连同观音禅院一起建造,那么,建造之时,是否违法,需要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来判定。让我们来看当时的规定。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1.31) 第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或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等活动,必须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后,再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位于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保护文物和保护环境,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1996年,《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生效,该条例并未有“露天佛像”的规定,但有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必须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后,再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位于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环境,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既然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需要报批。虽然条例没有建造“露天佛像”的规定,但如果“露天佛像”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建造,则当理解为宗教管理活动场所内的新建建筑物,无疑需要报批才能新建。如果“露天佛像”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建造,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的新建建筑物都需要批准,难道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外的新建建筑物,反倒不需要批准?所以,就算不把“露天佛像”纳入这个条款规定的“新建建筑物”,但也不能理解为行政许可默认建造“露天佛像”不需要审批。而作为建造者的企业家并不是在已审批登记并建好的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而是同时新建观音禅院(宗教活动场所)、“露天佛像”,这二者都需要审批手续,企业家有没有获得? 2、1996年12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宗教局关于制止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的意见》的通知”,明确了“露天佛像”需要审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宗教局关于制止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的意见》的通知(1996.12.13)下发,这个《通知》,李教授也引用了,但他的解读是不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发布通知的原意的。他把政府反对的“露天佛像”局限于:通知中所说的滥建露天佛像特别是指“海内外企业或个人,有的甚至是国内地方政府部门以各种名义兴建的以赢利为目的的游览设施,其中不少建筑不伦不类,非佛非道,文化品位低劣。一些地方为了招揽游客,大搞开光庆典和所谓的宗教活动,借机敛财,甚至雇用假僧假道公开从事抽签、卜卦等迷信活动”。 但实际上,原文是这样的:“然而,近几年来,不少地方出现了乱建庙宇、滥造露天佛像(包括神像)之风,形成了一批在政府宗教工作部门管理之外的、非法的宗教活动场所。据18个省、直辖市统计,目前经批准开放佛道教活动场所5000余处,而乱建的庙宇已达40000余处,露天佛像120余座。在一些大中城市和风景名胜区,出现了规模庞大的庙宇群或露天佛像。这些乱建的庙宇和佛像,大多是海内外企业或个人,有的甚至是国内地方政府部门以各种名义兴建的以赢利为目的的游览设施,其中不少建筑不伦不类,非佛非道,文化品位低劣。” 该《通知》针对所有乱建的庙宇、滥造露天佛像(已达40000余处,露天佛像120余座)进行了批评和反对,而更进一步指出,这些乱建的庙宇和佛像,大多是海内外企业或个人,有的甚至是国内地方政府以各种名义兴建的的以赢利为目的的游览设施,其中不少建筑不伦不类,非佛非道,文化品位低劣。所以,当时乱建庙宇、滥造露天佛像是被中央、政府严厉批评的,并不是仅仅指那些以赢利为目的的游览设施,不伦不类,非佛非道,文化品位低劣的建筑。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政府提出了制止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的以下意见: {一、对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进行一次专项治理。....
二、严格控制新建寺观和露天佛像。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由宗教团体申请,经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审核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鉴于现有佛道教寺观已基本满足了信教群众进行正常宗教活动的需要,今后一般不再新建寺观。如因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需新建寺观,须从严掌握,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建造庙宇和露天佛像,必须依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向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建造庙宇。各地要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过程中,对现有寺庙进行甄别,凡属乱建的庙宇,一般不予登记。原则上禁止任何部门为吸引游客修建露天佛像。佛道教界确需修建露天佛、神像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宗教局审批。在风景名胜区内建露天佛像,还必须按照建设部1993年12月20日下发的《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由省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宗教工作部门,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建设部和国务院宗教局审批,并应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立项。凡不按政策申报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撤销该项目。各地应坚持宗教与经济技术合作相分离的原则,不得批准以附加修建庙宇和佛像为条件的引资开发项目。
三、妥善处理未按规定批准已建成的庙宇和露天佛像。...未按规定程序批准已建成的露天佛像,或者只作为人文景观使用,必须停止一切形式的宗教活动;或者交由当地寺庙宫观管理。} 这个《通知》对露天佛像建造审批程序进行了规定:“佛道教界确需修建露天佛、神像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宗教局审批。在风景名胜区内建露天佛像,还必须按照建设部1993年12月20日下发的《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由省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宗教工作部门,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建设部和国务院宗教局审批,并应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立项。”
还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建造庙宇。各地要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过程中,对现有寺庙进行甄别,凡属乱建的庙宇,一般不予登记。”这个《通知》1996年下发执行,没有区分“露天佛像”是宗教活动场内或外建筑,只要是建造“露天佛像”,都需要按规定程序审批。 “三面观音像”是企业家于2002年连同观音禅院一起建造的,如果没有其他相反规定,要遵守这个《通知》的规定。那么,“观音禅院”是否由企业家擅自建造?“三面观音像”是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宗教局审批”?如果寺院和“三面观音像”都没有经过审批,而擅自建造,就是非法建筑。显然,终南山观音禅院的“露天佛像”,并没有经过审批,属违法建筑,否则也不存在李教授说的补办手续的事情了。李教授既然也看过这个《通知》,为何反倒说:“当初没有手续,可能也不能简单判定为违法”、“三面观音像建成并完成寺院整体登记后,一直归合法宗教活动场所所有,为合法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正常宗教活动使用,与该造像与文件所说的‘滥建’和‘乱建’完全不同”这样的言论?恐怕正因为当初是未审批建造属违法建筑,“露天佛像”才在以后的日子里想补办手续难以获得批准。 2、我们来梳理一下2002年之后的法规等规定,看看关于“露天宗教造像”建造的规定。 (1)《宗教事务条例》(2004.11.30) 第二十四条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2)《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国宗发〔2006〕52号),根据《宗教事务条例》,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并印发这个“实施细则”,根据“实施细则”,宗教活动场外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指单体的造像高度(含基座)或长度超过10米,群体造像数量超过10尊),是要经过行政许可审批才能建造的。 行政许可条件: 1、该宗教在当地有悠久的传播历史,信教群众众多; 2、当地信教群众有强烈要求,并征得当地居民的同意; 3、拟建造的造像符合该宗教教义教规的要求; 4、有必要的建设资金,其来源为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自筹,政府、企业以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投资; 5、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宗教团体或该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6、符合有关建设规划要求; 7、布局合理。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该宗教在拟建造像所在的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历史情况说明; 3、拟建造像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信教群众情况说明; 4、征求拟建造像所在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居民意见的情况说明; 5、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证明; 6、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7、初步设计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8、该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出具的关于造像符合教义教规要求的意见书; 9、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宗教团体或者该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承诺书。 行政许可程序: 1、拟修建大型宗教造像的宗教团体或者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 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征求拟建造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必要时,征求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建设等部门的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3、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3)2016年12月27日,新的《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2016.12.27)仍然规定,宗教活动场外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指单体的造像高度(含基座)或长度超过10米,群体造像数量超过10尊),依然要经过行政许可审批才能建造。 行政许可条件: 1、该宗教在当地有悠久的传播历史,信教群众众多; 2、当地信教群众有强烈要求,并征得当地居民的同意; 3、拟建造的造像符合该宗教教义教规的要求; 4、有必要的建设资金,其来源为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自筹,政府、企业以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投资; 5、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宗教团体或该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6、符合有关建设规划要求; 7、布局合理。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该宗教在拟建造像所在的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历史情况说明; 3、拟建造像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信教群众情况说明; 4、征求拟建造像所在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居民意见的情况说明; 5、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证明; 6、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7、初步设计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8、该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出具的关于造像符合教义教规要求的意见书; 9、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宗教团体或者该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承诺书。 行政许可程序: 1、拟修建大型宗教造像的宗教团体或者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征求拟建造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必要时,征求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建设等部门的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3、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以上可以看出,《宗教事务条例》(2004)只制订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这是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法规依据,也确定了造像需要行政许可审批。2006年、2016年两个《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规定了具体的行政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程序。 这种情况下,如果“三面观音像”是建造在观音禅院外的造像,即便允许补办手续,也不可能低于新建造像的行政许可条件,应当是同等行政许可条件,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经过许可程序审批。如果“三面观音像”是建造在观音禅院外的造像,因为以上规定不涉及宗教活动场外的造像,那是不是就不需要补办手续,当然就合法了?不能这样理解。再重复一遍1996年的《通知》内容:“佛道教界确需修建露天佛、神像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宗教局审批。在风景名胜区内建露天佛像,还必须按照建设部1993年12月20日下发的《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由省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宗教工作部门,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建设部和国务院宗教局审批,并应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立项。”还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建造庙宇。各地要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过程中,对现有寺庙进行甄别,凡属乱建的庙宇,一般不予登记。” 这个《通知》1996年下发执行,没有区分“露天佛像”是宗教活动场内或外建筑,应当理解为只要是建造“露天佛像”,都需要按规定程序审批。以,到2016年,如果这个《通知》没有废止,已经存在的非法建筑“三面观音像”要合法,还得报批。如果报批了,但客观上没获得批准许可,还是非法建筑。如果缺乏能够实际操作的报批程序,无法顺利办理补办手续,那也还是非法建筑。如果《通知》废止了,宗教活动场所外造像没有能够适用的规定,但也不能说是合法了,因为这个《通知》发布时所表明的政府立场,“露天佛像”都要报批,如果到2016年都没有新规定,只能说政府立法立场,是根本不允许在宗教活动场所外造像,连行政许可程序都没有,而不是说不须要经报批,自己随便造。政府立法立场,在2018年得到明确的证实。 3、2018年2月1日,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正式生效实施。该条例禁止在寺观教学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第三十条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该条例中包含多项行政许可事项。为便于了解、把握和实施行政许可,国家宗教局制订了《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根据《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2.1)“第三章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相关条款,在寺观教学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依然需要进行行政许可审批,这一次明确规定了“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内容,如下: {第十一条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审批依据是《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条。 第十二条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宗教在当地有悠久的传播历史,信教公民众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强烈要求,并征得周围居民的同意; (三)拟建造像符合宗教教义教规的要求; (四)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且造像与寺观教堂及周边环境协调; (六)布局合理。
第十四条申请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提出申请的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的情况介绍,造像的初步设计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该宗教在拟建造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历史情况说明; (三)拟建造像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内信教公民情况说明; (四)征求拟建造像所在地乡、镇(街道)范围内居民意见的情况说明; (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说明; (六)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七)全国性宗教团体出具的关于造像符合教义教规要求的意见书; (八)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宗旨的活动 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承诺书。
第十五条申请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由拟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前,应当征求拟建造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必要时,征求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建设、环保、文物、旅游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 日内,提出意见。
国家宗教事务局应当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七条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是指单体的造像高度(含基座)或长度超过10米的露天宗教造像,或者群体造像数量超过10尊的露天宗教造像。} 建造大型露天佛像审批规定如下: {一、行政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3。 二、行政许可条件 1、佛教在当地有悠久的传播历史,信教群众众多; 2、当地信教群众有强烈要求,并征得当地居民的同意; 3、拟建造的造像符合佛教教义教规的要求; 4、有必要的建设资金,其来源为佛教协会或寺院自筹,政府、企业以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建造大型露天佛像投资; 5、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佛教协会或者寺院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6、符合有关建设规划要求; 7、布局合理。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在拟建造像所在的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佛教的历史情况说明; 3、拟建造像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信教群众情况说明; 4、征求拟建造像所在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居民意见的情况说明; 5、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证明; 6、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7、初步设计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8、中国佛教协会出具的关于造像符合教义教规要求的意见书; 9、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佛教协会或者寺院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承诺书。 四、行政许可程序 1、拟修建大型露天佛像的佛教协会或者寺院将申请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征求拟建造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必要时,征求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建设部门的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3、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这次,一方面,直接规定允许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并有行政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程序的配套,而另一方面,禁止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2002年的“三面观音像”建造时是非法建筑无疑,而后面的补办手续,无论在观音禅院内建造,或是在观音禅院外建造,都需要经过行政许可审批。区别只是在不同存续时间,行政许可依据不一样。 如果“三面观音像”是观音禅院内的造像,2002-2018年间,则按1996的《通知》补办手续(不区分是宗教活动场内或外的造像)。2018—今,依据《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2.1)“第三章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相关条款来申请行政许可审批。如果“三面观音像”是观音禅院外的造像,2002-2004年间,按1996《通知》补办(不区分是宗教活动声内或外的造像),补办手续。2004-2016年间,按2004《宗教事务条例》及2006、2016两个细则,补办手续。2018.2.1之后,只规定了允许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那么,补办手续使之合法化的可能性都没有了。 那么,“三面观音像”究竟是观音禅院外的造像?还是观音禅院内的造像?李教授是确定为观音禅院内的造像,但我没有看到法律上的证据。是观音禅院内或外的造像,这个要看观音禅院有没有合法的建设规划文件,以及造像是否在寺院获批的建设规划内。从观音禅院、造像均是先斩后奏,事先未报审批,以及造像所在位置综合考虑看,倾向于是观音禅院外的造像。但无论是观音禅院内或外的造像,在建造时是非法建筑,后面的补办手续,都要依行政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提供相关材料才能有可能获批准。这18年,观音禅院如果有申请行政许可审批,看来是没有获得批准,否则不会今天又要拆除。但究竟是什么原因未补办成功,不得而知,是不符合许可条件,还是材料不齐全,还是许可程序不能顺利推进?李教授在文章中只说:“据我所知,补办手续的努力一直在推进,但总是因这样那样的原因而一直未果,其中的原因主要不在寺院和佛教界一方,甚至也不在底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一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扯皮、推诿、怕担责任等常见的办事效率与各种莫名的阻力在当今中国各领域普遍存在。”这种推测或许并不是事实本身,容易误导他人。从不同时期造像的行政许可条件、材料、程序看,政府要求是很严格的,一个事先就不考虑遵守行政法规的寺院及造像项目,可能根本上就是难以事先获得每一个程序的批准,才会铤而走险,先斩后奏。否则,如果能满足条件,为何不依法事先审批?非得搞成非法建筑,再来考虑补办手续?所以,李教授不仅不批评违法建造在先的行为人,反倒把补办不下来的责任推给各级政府,实在是贻笑大方。 对于非法建筑的补办手续,因为违法在前,事后再申请补办行政许可审批,在政府层面,是不是就必须批准,有没有必须批准的规定?这不得而知。但如果确实有关部门有依法应当给予补办的法定义务,观音禅院提出补办,而行政许可依据、条件、申请材料、程序都没有问题,而有关部门就是不批、不作为,观音禅院可以寻求法律救济。但无论如何,截止今天,没有补办手续,就是非法建筑,不能说政府部门默认合法了。这些年大型宗教造像的审批权在国家宗教事务局。就算政府部门这期间没有拆除,也不能说是默认合法,客气点说,是地方政府没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理,实际上给了一个补办手续的超长期限。不客气点说,没有地方“保护伞”,非法建筑还能顺利建起来,还能存在18年?而尚在建设之中的陕西鹏豪大观园,就印好了10元的临时门票(终南山观音禅院、陕西鹏豪大观园字样,印上“三面观音像”,提示:目前尚在建设中,有些设施尚不完善,有提示牌处,请自觉遵守,如出意外,概不负责),开始赤裸裸的收钱了。 现在的行政法规,政府禁止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而此时对“三面观音像”欲进行拆除,推测是认定它为观音禅院外的造像,而连补办手续也缺乏了行政依据的缘故。如果是观音禅院内的造像,依然有行政依据提起行政许可审批,至少不被批准才会被拆除。但目前,观音禅院、政府部门都没有发声,究竟拆除决定作出的依据是什么?是补办手续未获批准,所以拆除非法建筑?还是属于观音禅院外的造像(非法建筑)而根本不可能再获批,所以拆除非法建筑?不得而知。但另有流出的材料《承诺书》,果宣向长安区民族宗族事务局承认并承诺:“该寺院的三面观音像未履行相关手续,现我认识到该行为违法,并立即自行拆除,若未及时拆除,对国家有关部门的拆除行为不持任何异议并主动积极配合。以上承诺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既然《承诺书》所涉当事人区民宗局、果宣都未出来否认这个《承诺书》,大概率真实的情况下,当事人果宣已经道出真相,“三面观音像”乃非法建筑,承诺自行拆除或配合政府拆除。但无论果宣承不承认,也改变不了造像乃非法建筑的事实。 综合以上的情况,“三面观音像”建造时未获批,属于违法建筑;18年仍未获得行政许可审批(补办手续),仍属违法建筑。这种情况下,佛弟子出于宗教情感或者“护持三宝”的动机,或许可以呼吁暂缓拆除,政府部门也可出示拆除决定,供公众释疑。但无论是呼吁暂缓,或是反对拆除,都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也要依佛法戒律而为。因为所有的言行,都牵涉因果。在“三面观音像”确属于非法建筑的情况下,佛弟子言行(呼吁暂缓、反对拆除或支持拆除),是从因果出发考虑,还是从宗教情感出发考虑?佛法戒律对于这种情况,是如何要求的?如果反对拆除违法建筑,涉及令政府、世俗社会如何看待佛教?涉及的个人因果是什么?佛弟子如果愿意承担个人因果,是否可以反对?应不应该鼓动他人?同时反对的人多了,这个共业对佛教有没有负面影响?这方面,提出思考。也希望法师们能够依法依律如法引导信众,如果佛门弟子偏离佛法戒律,违背国法,盲目行事,还谈什么依教奉行?还谈什么佛法对人心的教化? 基于李利安教授对法规的解读,存在重大遗漏、曲解、误读,而最初乃他发文呼吁,以致于许多人的言行都建立在他的判断之上,所以,我梳理一下法规,供大家尽量了知情况,理性抉择。虽然我在未进行如此分析之前,出于宗教情感是赞同保留的,但现在觉得,在确属非法建筑的情况下,佛弟子即便呼吁政府重新审视考虑,也要如法进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不能逼迫政府及起嗔心。他人(无论僧俗)那些煽动“圣战”一般的极端言论,那些只是从情感上煽情而不依法依律的言论,那些煽动仇视政府的言论,所有缺乏理性,缺乏事实、法律、佛法戒律依据的言论,实在是不应该作为依据来作出个人抉择。这个对境很大,“非法”的护像行为恐怕功不抵过或有过无功。或许,“三面观音像”的生灭,只能祈求观世音菩萨圆满解决。 作者于2020年7月30日重新编辑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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