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近日,网友们找到了2004年西安晚报对观音像的报道,当时的报道即已指出,观音像建造违法。从中可以得到很多信息。 http://www.xiancn.com/gb/wbpaper/2004-03/25/content_179558.htm ![]()
信息一:造像一开始就是非法建筑,不存在政府认为它当然合法或默认合法的情况。不是宗教场所造像。不是宗教团体筹资造像,
根据这份资料,“陕西鹏豪商贸有限公司在沣峪投资建设旅游开发项目,未经各级政府宗教部门审批,建成高达16米的汉白玉三面观音露天大佛,造价200多万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政府已研究决定将露天大佛交由长安区终南山佛教协会接管。” 从这段话可以看出,未经各级政府宗教部门审批,造像一开始就是非法建筑,当地政府都清楚,不存在政府认为它当然合法或默认合法的情况。且当时投资建设旅游开发项目的公司名称为“陕西鹏豪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3年10月31日更名为“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以,“三面观音像”应该是在2003年10月31日前已经投资建成了,属宗教活动场所外造像。造像作为旅游项目的第一期设施而建,并非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团体筹资造像,且未经各级政府宗教部门审批,擅自建造,所以,区政府决定将露天大佛交由长安区终南山佛教协会接管。
信息二:交给终南山佛教协会无法可依。 但根据当时法规,能够适用的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宗教局关于制止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的意见〉的通知》:“未按规定程序批准已建成的露天佛像,或者只作为人文景观使用,必须停止一切形式的宗教活动;或者交由当地寺庙宫观管理。”,所以交给终南山佛教协会(佛教协会非寺庙)无法可依。 而从果宣2020年6月签署《承诺书》承认违法并承诺自行拆除看,可能当初虽然区政府决定交由终南山佛教协会接管(网传高鹏有签署捐赠协议将造像捐给终南山佛教协会,可能就是这个原因),但这个决定并未依据《通知》作出,推测后来又按《通知》的要求,将造像交给了建好的观音禅院。这样的话,高鹏签捐赠协议将造像捐给终南山佛教协会,而2018年却由果宣签署自行拆除的《承诺书》就能说通了。但无论是终南山佛教协会或观音禅院接管,接管本身并不具有令造像合法化的效力。
信息三:不可能满足补办手续条件,未获补办。 这尊建造之初属宗教活动场所外的造像,如果要合法,需要补办手续。则2002-2004年间,按1996《通知》(不区分是宗教活动场所内或外的造像)补办手续。2004-2016年间,按2004《宗教事务条例》及2006、2016两个细则补办手续。但是因为它不可能满足“有必要的建设资金,其来源为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自筹,政府、企业以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投资”、“符合有关建设规划要求”等行政许可条件,所以未能获得后补审批许可。 2018年2月1日之后,《宗教事务条例》只规定了允许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那么,补办手续使之合法化的可能性都没有了。 造像属“旅游+房地产+投资”的生态休闲旅游项目“鹏豪大观园”第一期基础设施类项目,而当时陕西鹏豪商贸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有”房地产开发“一项。2003年10月31日该公司更名为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而2007年4月13日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一项已取消,但直到2007年8月,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建造”鹏豪大观园“项目。而截至2011年5月,仍有1个多亿非法吸取的资金未退赔。而后来高鹏更是通过虚假诉讼拟转移鹏豪集团资产。这种情况下,如果观待因果?如何观待“要求或求情政府不拆除并必须令造像合法化”的因果? |